案例二:
陈某某,党员,某县某单位工程师。
2017年7月陈某某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“该县部分水利项目中存在的有关问题,相关领导涉嫌违纪违法”问题。经查,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。陈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、国家工作人员,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,随意扩大事实、凭主观臆测进行恶意举报,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。
此外,陈某某还违反其他多项党的纪律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相关规定,给予陈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。